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与张铁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铁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凯

书记员:张晓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