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铁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凯
书记员: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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