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内蒙古宣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6)黑270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00元,减半收取322.5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 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
书记员:丛龙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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