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威县.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海,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以欲私下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哲
书记员: 郭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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