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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黄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黄建成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黄建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陈店乡金龙村1组。
本院在审理郑某某与黄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宝鸿

书记员: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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