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进辉,河北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任县。
被告:辛计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
被告:王民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辛计省、王民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民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民强的起诉。
审判员 刘顺华
书记员: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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