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华山,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才,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新华,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郑华山与被告马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郑华山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华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华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计1474元,由郑华山负担。
审判员 卢炬明
人民陪审员 黄伏军
人民陪审员 孙光平
书记员: 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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