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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邯郸市丛台区曲某美容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谢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丛台区曲某美容中心
李铎良(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耿换芬(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曲某美容中心,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
负责人曲秀丽,该中心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铎良,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换芬,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邯郸市丛台区曲某美容中心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长代

书记员: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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