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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陈某某、湖北润林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湖北润林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润林服饰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西流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润林服饰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某、被告润林服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家芳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被告润林服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润林服饰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纺织服装及服装辅料生产、销售,陈某某、唐爱琼为该公司投资人,被告陈某某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郑某于2013年6月起从事服装加工、销售,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间二被告多次送服装裁片到原告处加工,加工费及辅料费合计50441元。被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5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纸,载明“今欠到郑某伍万零肆佰肆拾壹元整,陈某某,××,2016.2.5.”经多次催讨,被告陈某某于2016年4.5月间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给原告郑某6500元,仍下欠原告加工费43941元。原告因催讨无着,于2016年5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企业基本信息、欠条、郑某对数明细;唐爱琼笔录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核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因给被告润林服饰公司加工服装而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后,被告润林服饰公司不支付报酬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某某个人自愿给原告还款并立下欠条符合法律规定,在支付部分欠款后拒不支付余下欠款,也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润林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报酬4394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元,保全费564元,由被告湖北润林服饰有限公司、陈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熊家芳

书记员: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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