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
李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宜昌荣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汤某某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李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荣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佴士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汤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宜昌荣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汤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长:张斌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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