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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宜昌荣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汤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
李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宜昌荣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汤某某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李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荣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佴士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汤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宜昌荣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汤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长:张斌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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