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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加发、甘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郑加发,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甘南县。
被申请人甘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住所地甘南县甘南镇文明大街.
法定代表人段世民,职务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海泉,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南县长山乡人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民村委会)。住所地甘南县长山乡人民村。
法定代表人刘俊宽,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该村委会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址甘南县。

申请人郑加发与被申请人甘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甘南县长山乡人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9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加发不服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故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贾传富
审判员 亓佳新
审判员 朱冬影

书记员: 娄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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