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化
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柯某
廖某某
原告郑某化。
委托代理人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柯某。
被告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化与被告柯某、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化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宝马牌BMW7251JL(BMW523LI)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鄂E×××××)及由担保人朱爱珍为其提供人民币20000元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化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郑某化所有的宝马牌BMW7251JL(BMW523LI)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E×××××)的过户交易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朱爱珍的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化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郑某化所有的宝马牌BMW7251JL(BMW523LI)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E×××××)的过户交易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朱爱珍的银行存款20000元。
审判长:冯昊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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