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化诉柯某、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化
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柯某
廖某某

原告郑某化。
委托代理人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柯某。
被告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化与被告柯某、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化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宝马牌BMW7251JL(BMW523LI)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鄂E×××××)及由担保人朱爱珍为其提供人民币20000元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化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郑某化所有的宝马牌BMW7251JL(BMW523LI)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E×××××)的过户交易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朱爱珍的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化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郑某化所有的宝马牌BMW7251JL(BMW523LI)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E×××××)的过户交易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朱爱珍的银行存款20000元。

审判长:冯昊

书记员:杨德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