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云,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哲,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家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谢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谢家祥价值约114万元的财产。原告自愿用其所有的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第××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谢家祥价值约114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所有权人为郑某某、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第××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青春 审 判 员 易礼平 人民陪审员 李明喜
书记员: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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