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鹏,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宜昌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告宜昌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与原告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郑某某自愿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 昊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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