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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委托代理人:梁雪静,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韩景辉,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84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截至2017年1月12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78400元,至今未付。
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某货款50000元。二、被告王某某如逾期履行,原告郑某可按照78400元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王某某存放在原告郑某处的模具及其它设备归原告郑某所有。四、原告郑某存放于被告王某某处的货物归被告王某某所有。五、其他别无纠葛。六、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环

书记员:董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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