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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姣与湖北万顺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湖北万顺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金平高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熊祖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姣与被告湖北万顺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某姣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万顺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某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姣撤回对被告湖北万顺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某姣负担。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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