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冠英,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金立矿,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郑冠英与被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金立矿劳动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第三人金立矿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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