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军舰,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大吾乡近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山县大吾乡近掌村。
法定代表人:李增国,任村主任。
第三人:苏文婷,男,1959年4月7日生,汉族,平山县大吾乡近掌村,住。
第三人:张建中,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第三人:闫喜芳,女,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第三人:孙喜翠,女,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第三人:任艳平,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第三人:王书华,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第三人:张红卫,女,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第三人:李文元,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第三人:郑新其,男,194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第三人:曹喜书,女,1942年9月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军舰与被告平山县大吾乡近掌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苏文婷、张建中、闫喜芳、孙喜翠、任艳平、王书华、张红卫、李文元、郑新其、曹喜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军舰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军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军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郑军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明
书记员:茹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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