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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郑文平,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复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谭复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认为诉讼主体资格有误,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复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谭复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92元,减半收取1296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何 芹
书记员:白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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