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华容人,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姣诉被告杨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姣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郑某姣承担。
审判员 肖恒增
书记员:丁思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