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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墨池苑3号楼一楼、二楼。负责人:李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住宜昌市夷陵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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