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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友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000元;2、由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建筑工地包工头,2013年至2015年原告在被告所承包位于天津秦皇岛的建筑工地上做钢筋工,期间工资由被告向其发放。2015年2月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未付,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资1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10000元工资款,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欠条证实。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被告对原告工资款的结算,该劳动报酬关系并由此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依照欠条约定履行清偿义务,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郑某某劳动报酬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某在给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郑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波 审 判 员  王登伟 人民陪审员  刘红灯

书记员: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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