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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等89人与秭归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汇力钊众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恒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等89人
郑书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秭归金某实业有限公司
方京斌
北京汇力钊众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郭香龙
湖北恒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周某
湖北恒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
周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其伟

原告郑某某等89人。
委托代理人郑书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金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月亮包村四组。组织结构代码7068414-2。
法定代表人方继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京斌,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汇力钊众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方继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香龙,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恒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243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某。
被告湖北恒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
被告周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其伟,宜都市宜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等89人诉被告秭归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汇力钊众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恒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郑某某等89名职工请求四被告支付自2012年2月起至今拖欠的工资及社保金共计380万元。秭归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原股东为北京汇利钊众公司(持有股份95%),与湖北恒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5%)组成。2014年11月18日依据点军区法院(2012)鄂点军执字第89-5号执行裁定书,秭归金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周某持有股份95%),与湖北恒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5%)组成新的秭归金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拖欠职工的工资及社保金,系秭归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前产生的债务。周某作为秭归金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新股东,周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及时解决职工困难,恢复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周某已经向秭归人社局代为垫付了北京汇力钊众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期间拖欠89名职工的社保金1510565元,并支付了89名职工的工资120万元。并对89名职工作出明确承诺,尚欠的工资及社保金由秭归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周某负责全部结清。2016年6月8号郑某某等89名职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诉争的权利义务关系经主管部门及法院协调,已经得到妥善的解决,现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等89人请求解决拖欠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保费用,被告周某依据点军区法院(2012)鄂点军执字第89-5号执行裁定书成立新股东后,已经向秭归人社局代为垫付了北京汇力钊众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期间拖欠89名职工的社保金1510565元,并支付了89名职工的工资120万元。并对89名职工作出明确承诺,尚欠的工资及社保金由新成立的秭归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周某负责全部结清。89名职工工资及社保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等89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郑某某等89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等89人请求解决拖欠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保费用,被告周某依据点军区法院(2012)鄂点军执字第89-5号执行裁定书成立新股东后,已经向秭归人社局代为垫付了北京汇力钊众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期间拖欠89名职工的社保金1510565元,并支付了89名职工的工资120万元。并对89名职工作出明确承诺,尚欠的工资及社保金由新成立的秭归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周某负责全部结清。89名职工工资及社保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等89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郑某某等89人负担。

审判长:郑新华
审判员:赵有名
审判员:熊楚林

书记员: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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