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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乐某某汤某某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某某汤某某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常文会,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振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乐某某汤某某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顺平

书记员: 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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