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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宋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申请人郑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及鲁P×××××三轮予以保全。担保人孟凡梅已提供银行存款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宋某某驾驶的号牌号码为鲁P×××××三轮汽车予以扣押(扣押至临西县公安局交警队涉案车辆停车场),扣押车辆由临西县万邦停车场负责保管。期限为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止。
冻结担保人孟凡梅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账号为88×××83的存款7万元,期限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冠县支行账号为62×××21的存款2181元,账号为03×××35的存款20000元。期限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郑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 韩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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