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贡丰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马吉乡木加甲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0434573Q。法定代表人:章军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福贡丰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 秦 杰
审判员 郭雪英
审判员 魏崇德
书记员:孙英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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