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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张某某、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
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徐建军

原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被告:徐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某、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5.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5.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长:徐磊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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