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司机,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某某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高某某纬三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天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法务。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某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张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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