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付征兵。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路口镇花园村28号(涂大主私宅)
组织机构代码:67979520-8
法定代表人王海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郑某诉被告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征兵,被告联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联亚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至期限届满后,要求被告将其所有的鄂J×××××中型自卸货车办理过户,被告理应办理,但被告不予办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车牌为鄂J06031号中型自卸货车过户至原告郑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郑某已垫付,限被告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郑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威
书记员: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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