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铭,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姜冰冰
书记员: 郭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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