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国祥,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伟,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黄金泉。
委托代理人葛耀辉,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黄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申请费3000元,合计7400元,由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 马江波
审判员 李庆红
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
书记员: 孙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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