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与郑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高某某

原告:郑某某,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曾用名郑金中,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高某某,女,1977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军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戴加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具了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桥信用社的借款合同及存取款凭条,证明被告郑某某于2010年11月4日在吕桥信用社借款30000元并由原告于2012年1月19日予以偿还。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且被告高某某在被告郑某某向信用社借款时,签字同意借款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该项借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现金30000元。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二被告郑某某、高某某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具了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桥信用社的借款合同及存取款凭条,证明被告郑某某于2010年11月4日在吕桥信用社借款30000元并由原告于2012年1月19日予以偿还。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且被告高某某在被告郑某某向信用社借款时,签字同意借款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该项借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现金30000元。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二被告郑某某、高某某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戴军

书记员:王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