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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令本与艾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令本
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艾某某
刘凯(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关金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令本,男,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艾某某,男,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刘凯、关金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郑令本诉被告艾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郑令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令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令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令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令本负担。

审判长:张冬芹

书记员: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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