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晨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明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付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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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金 丹
书记员: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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