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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邦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李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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