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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上海邦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邦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李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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