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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黑龙江省东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
被告:黑龙江省东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颖敏,经理。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东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黑龙江省东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颖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黑龙江省东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039969元,给付每笔借款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给付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因运营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分70次在原告处借款合计8039969元,并约定相应利息。现原告急需用钱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未付。
被告黑龙江省东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郑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东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合计8039969元及每笔借款日开始至还款之日止月息2%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80元减半收取34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宏

书记员:刘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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