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被告:韩卫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永新、李某某、韩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原告郑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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