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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亚东与刘某某、刘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亚东
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丹丹

原告郑亚东。
委托代理人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成年。
被告刘丹丹,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亚东与被告刘某某、刘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亚东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亚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亚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翟自泉

书记员: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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