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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高贺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高贺某
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贺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在为被告经营的厂子拆房的过程中摔伤,提供了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但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证,被告对证言不予认可,亦否认原告是为其拆房受伤,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受伤与被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在为被告经营的厂子拆房的过程中摔伤,提供了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但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证,被告对证言不予认可,亦否认原告是为其拆房受伤,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受伤与被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赵莹

书记员: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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