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晓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系刘某父亲。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讷河市弘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西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781932889N,下简称运输公司。负责人刘士忠,运输公司总经理。原告郑某某、刘某与被告运输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郑某某、刘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刘某撤回对被告讷河市弘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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