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家庄市正定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彦斌,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西省平定县。
被告:阳某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某城区南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董玉宾,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某市城区三角线69号。
负责人李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艳彩,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与被告周某某、阳某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郑某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赵风英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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