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郭某双
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梅某某
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
法定代理人:郭某双,系原告郑某某之女。
原告:郭某双。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某某。
被告:梅某某。
委托代理人: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郑某某、郭某双与被告郭某某、梅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郑某某、郭某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郭某双以被告梅某某对原告郑某某的监护人提出异议,待原告郑某某的监护人重新指定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郭某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郑某某、郭某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郭某双以被告梅某某对原告郑某某的监护人提出异议,待原告郑某某的监护人重新指定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郭某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郑某某、郭某双负担。
审判长:王玉娥
审判员:向丰军
审判员:李何伟
书记员: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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