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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秭归县两河口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秭归县两河口镇人民政府
吴东辉
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
被告秭归县两河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秭归县两河口镇太坪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01113681-9。
法定代表人韩建华,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东辉,秭归县两河口镇党委副书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秭归县两河口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准予缓交,但之后原告郑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秭归县两河口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准予缓交,但之后原告郑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国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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