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郑艳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兰某某
重庆市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告:重庆市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2-203号。
负责人:蒋和斌,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兰某某、重庆市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秭民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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