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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苏大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苏大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孙会中,玉田县亮甲店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苏大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王春宇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

书记员:周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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