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与王天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天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天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铁民
人民陪审员 李莉
人民陪审员 苏洪林

书记员: 薛鑫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