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天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天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铁民
人民陪审员 李莉
人民陪审员 苏洪林
书记员: 薛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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