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中文,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芳,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治元,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郑中文与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以未与被告具体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中文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中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郑中文负担。
审 判 长 杨 红 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 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
书记员:王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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