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东诉徐水县帝某精品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东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徐水县帝某精品大酒店
王柳

原告郑东。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水县帝某精品大酒店,住所地:徐水县新兴路北。
负责人高颖,女,系该酒店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王柳。
原告郑东诉被告徐水县帝某精品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春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东的委托代理人李红香、被告帝某精品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王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持盖有被告徐水县帝某精品大酒店和酒店出资人高颖印章的借款凭据主张权利,被告虽否认曾向原告借过款,但未提供出证据证实,故对被告徐水县帝某精品大酒店向原告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万元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出示的借据及借条系伪造,没有偿还原告借款义务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供出原告伪造借据及借条的证据,其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水县帝某精品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东借款金额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持盖有被告徐水县帝某精品大酒店和酒店出资人高颖印章的借款凭据主张权利,被告虽否认曾向原告借过款,但未提供出证据证实,故对被告徐水县帝某精品大酒店向原告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万元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出示的借据及借条系伪造,没有偿还原告借款义务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供出原告伪造借据及借条的证据,其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水县帝某精品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东借款金额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春荣

书记员:潘晓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