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高某
谷丽某
原告郑东。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高某。
被告谷丽某。
原告郑东诉被告刘某某、高某、谷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文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东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李红香,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谷丽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郑东与被告刘某某、高某、谷某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郑东持与被告刘某某、高某及担保人谷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向三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刘某某承认借款、担保等全部事实,只是称因他人欠其款要不回来,耽误了还款的时间。被告高某、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证据予以抗辩,故本院对原告郑东要求被告刘某某、高某偿还借款40万元、被告谷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东借款40万元。
二、被告谷丽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刘某某、高某、谷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郑东与被告刘某某、高某、谷某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郑东持与被告刘某某、高某及担保人谷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向三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刘某某承认借款、担保等全部事实,只是称因他人欠其款要不回来,耽误了还款的时间。被告高某、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证据予以抗辩,故本院对原告郑东要求被告刘某某、高某偿还借款40万元、被告谷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东借款40万元。
二、被告谷丽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刘某某、高某、谷丽某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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