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淑华(郑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郑某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判决后被申请人郑某某没有提出上诉,按照二审法院判决表述“郑某某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补充上诉请求:×××号车辆已经报废,要求郑某某将原×××营运证过户到郑某某指定的客车车辆上”,二审法院在明知被申请人的请求已经超过上诉期限,且郑某某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没有征得再审申请人同意合并审理,并进行判决违反法律规定。2、二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协助被申请人将×××号车辆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变更到郑某某指定的车辆上,被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没有提出该项诉讼请求,申请人出售给被申请人的只是×××号车辆的所有权,与×××车辆的运营许可证无关,即与该车的运营线路无关。二审法院超出申请人的上诉请求审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再审申请人郑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某某与郑某某原共同经营四辆客车,营运证均登记在郑某某名下,2016年8月24日郑某某与郑某某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郑某某将共同经营的×××号、×××号、×××号及×××号四辆客车出售给郑某某。合同签订后,双方对其中三辆车辆营运许可证进行了变更登记,×××号车辆没有变更营运许可证,为此郑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某协助办理×××号客车营运许可证更名手续。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郑某某提起上诉,郑某某没有提起上诉,因×××号车辆已于2017年8月22日报废,二审中郑某某要求郑某某协助将×××号车辆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变更到郑某某指定的车辆上,郑某某该诉讼请求是基于×××号车辆发生变化而变更的诉讼请求,并不是上诉请求及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郑某某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某某的再审申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