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谷某某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牛某某
原告: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某(系郑某某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建勋
书记员:王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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